關于印發《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互聯網信息辦、工業和信息化廳、通信管理局、環境保護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局、互聯網信息辦、工業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爲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的管理,規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信息發布行爲,依法查處、打擊涉及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活動,淨化網絡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公安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2024-11-22日
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广告法》、《枪支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炮仗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资质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物品相关工作的教学、科研、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的确包括:
(一)經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彈藥)制造許可證》、《民用槍支(彈藥)配售許可證》的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企業;
(二)經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企業,經公安機關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爆破作業單位;
(三)經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煙花炮仗安全生産許可證》、《煙花炮仗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炮仗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煙花炮仗生産、經營單位;
(四)經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使用單位;
(五)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生産、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單位;
(六)經國務院核材料管理部門核發《核材料許可證》的核材料持有、使用、生産、儲存、運輸和處置單位;
(七)經公安機關批准的弩制造企業、營業性射擊場,經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管制刀具制造、銷售單位;
(八)從事危險物品教學、科研、服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技術服務企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險物品從業單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物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比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比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网站安全检查。
第六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信息。
第七条 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者未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提供接入服务。
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爲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網站接入服務。
第八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第九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一)購買民用槍支、彈藥應當持有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證》。
(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持有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三)購買煙花炮仗的,批發企業應當持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炮仗經營(批發)許可證》;零售單位應當持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炮仗經營(零售)許可證》;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個人消費者應當向持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炮仗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零售單位購買。批發企業向煙花炮仗生産企業采購煙花炮仗;零售經營者向煙花炮仗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炮仗。嚴禁零售單位和個人購買專業燃放類煙花炮仗。
(四)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持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持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許可證》,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證明。
(五)購買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持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
(六)購買核材料的單位應當持有國務院核材料管理部門核發的《核材料許可證》。
(七)購買弩應當持有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使用的許可文件。
(八)購買匕首、三棱刮刀應當持有所在單位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且匕首僅限于軍人、警察、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購買,三棱刮刀僅限于機械加工單位購買。
(九)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其他規定。
第十条 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發布的危險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誘導非法購銷危險物品行爲的內容。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时限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马上制止传输,采取排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载,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主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许可、登记备案、信息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协同防护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有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制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临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互联网上违法违规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和使用互联网从事走私、贩卖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即时处置,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嘉奖。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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